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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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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九 章、其他
23
二十三、公司應留存相關工作底稿,前述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一)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之擬定; (三)風險辨識過程及主要暴險決定方式; (四)壓力測試因子及參數之選擇; (五)增資之評估。
24
二十四、保險業提送 ORSA 報告,應檢附 ORSA 報告重點項目及自我檢查 表(指定附表 1~3 )。另前一年度 ORSA 報告有覆閱意見者, 應檢附指定附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