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0969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13 條(096.09.06 版)
要 旨:
有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範本」及「以外幣 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範本」之內容及填寫方式 ,並應經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同意簽章確認後辦理
主 旨:茲核定「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範本」及「以外
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範本」如附件,請 查
照並即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6 年 7 月 18 日壽會文字第 9607218
3 號函及 96 年 8 月 9 日電子郵件補正資料辦理。
二、各公司應參照旨揭範本製作「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
險說明書」及「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
表」,其中該匯率風險說明書旨在強化揭露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
身保險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相關匯兌費用,其為要保書之一部分,於
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章確認瞭解所載內容後,由契約雙方各執一份,
作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該範本以粗黑字體劃線標示部分請各公
司於實際製作文件時以紅色及顯著字體(不得小於 12 號字)列示。
三、至該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旨在確保壽險公司銷售該等商品時,注意
瞭解客戶未來有外幣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並建立商品適合度政
策,俾依保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適當商品,故其為公司核保參考資料
,於要保人審閱、親自簽章確認填報內容及公司同意承保後,應由公
司妥為留存。
四、為使消費者有充分時間理解匯率風險說明書內容及妥為回答客戶適合
度調查評估表所列問項,各公司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該等文件予消費
者參閱及親自簽章確認,並由招攬之業務員當面解說清楚,俾減少事
後糾紛之產生。
法源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0302147695 號函,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
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範本」。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1004177795 號函,修正「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
率風險說明書範本」。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2年12月版)第 1096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4年10月版)第 1308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5年10月版)第 1354、1869-1874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2年12月版)第 1096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4年10月版)第 1308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5年10月版)第 1354、1869-18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