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三字第 096002217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1 條(095.09.14 版)
要 旨:
保戶以保險單申請借款時,應將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保險單借款 約定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
主 旨:所報「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乙案,洽悉,並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參
辦。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96 年 8 月 14 日壽會文字第 9608250
6 號函及 96 年 11 月 29 日壽會本字第 96113849 號函辦理。
二、旨揭重要事項告知書,宜於保戶申請保險單借款時併同保險單借款約
定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簽署,並由保戶及保險公司各執乙份
。
附 件: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金管會 97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600221780 號函洽悉
壹、「保單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將會於「
保單借款約定書」中另行約定揭露。
說明:一、借款人申請借款之金額,以借款當時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為限。
二、因各保險商品特性不同,若借款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高於保
險公司撥款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時,保險公司將以撥款
當時所核定的最高可借額度作為本次申請借款之金額上限。
貳、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年經催告後而仍未繳付者,保險公司得
將其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
(**建議各公司若有較有利於保戶之作法者亦得採用之**)
說明:一、借款人於借款利息到期日前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或在保險
公司派員收取時繳付。
二、保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保險公司將
會於該公司網站或以其他方式作公開揭露,並自公開揭露之日
起按新利率調整計算。
參、未償還的借款本息於超過保險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將依約停止或即行終止。
說明:一、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日前,將依保單借款的約定以書
面通知借款人。
二、「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給付責任。
肆、保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保險公司依約有給付各項保險金、年金、解約
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其他金額時,或保險契約有辦理減額繳清
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等變更時,保險公司得無須通知借款人,逕先行
扣除未償還的借款本息後,就其餘額給付。
伍、投保「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說明。
說明:一、借款人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若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得於保
證期間或保證金額攤提期間辦理借款者,則應於前開期間屆滿
時)償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若未償還,保險公司將會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借款本息後,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此將可能使受益人原可領得
之年金金額減少。
陸、保險公司對於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基本資料,只能於以履行契約為目
的之範圍內使用,並應遵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
理。
柒、○○保險公司聯絡方式
說明:一、免付費專線:0800-***-*** /傳真:**-********
二、網址:www.*************.com.tw /電子信箱:
借款人倘已詳細閱讀○○保險公司所作「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並確實瞭解該告知書內容及辦理保險單借款時借款人之相關權益及應注意
事項者,敬請於下方簽名欄中親自簽名確認。
要保人(借款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 要保人(借款人)為
未成年人時請務必填寫)
被保險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時請務必填寫)
簽名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法源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8 月 19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0202048360 號函,修正「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