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法 第 54-1 條(101.06.06 版)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第 11、12 條(100.06.09 版)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5、20 條(101.06.29 版)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097.04.24 版)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第 6 條(096.07.16 版)
要 旨:
核定 101.07.01 生效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之內容及範圍」,人身保險業依此新增或部分變更要保書時,得簡化要保 書送審作業流程
全文內容: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人身保險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人身
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保書
之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
業流程。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
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內容不涉及新增或變更「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
注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所載之告知
事項或聲明事項,且符合保險相關法令及「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
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載事項」規定者,得免適用保險
商品審查程序。
前項所稱新增或變更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將「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或該保險業已報經主管機
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予以組合,且該告知
事項或聲明事項之組合,係配合商品及險種特性制定。
二、刪除或減少「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所定或該保險業
已報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之要保書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
註:
「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必要列載事項及不得列
載事項」
一、必要列載事項:
(一)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五)保險公司名稱及住所。
(六)保險商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繳費別。
(七)投保日期。
(八)契約條款中約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需以具體之內容列示,並載
明要保人未選擇時之效果或處理方式。
(九)要保書如載有告知事項,應列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之
效果。
(十)保險商品如對因戰爭,或與恐怖主義者行為有關之事故而致之損害
訂有最高給付金額限制者,應載明其限制內容。
(十一)招攬人員之姓名及登錄字號。
(十二)保險商品如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列載「以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
(十三)保險商品如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6 點規定
列載重要事項告知書。
(十四)其他保險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列載之事項。
二、不得列載事項:
(一)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列情事。
(二)任意增列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
(三)專案名稱。
(四)依規定應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審閱
期間。
(五)依規定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撤銷權
。
(六)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七)信用卡扣款授權書、轉帳授權書或結匯授權書等文件。
(八)約定要保人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金融控股公司
之子公司或其他機構作為商業行銷之用。
(九)其他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不符之事項。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3 期 24354-2435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9 月號 第 119-122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2年12月版)第 956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4年10月版)第 1125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5年10月版)第 1167-1168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11年12月版)第 306-30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9 月號 第 119-122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2年12月版)第 956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4年10月版)第 1125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5年10月版)第 1167-1168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11年12月版)第 306-3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