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061090025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第 1 條(106.02.03 版)
要 旨:
金管會同意「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2.5、3.2.5 、4.5.5、5.1.6、5.5.6 之修正,且於執行該守則應執行條文時,須完全 符合該審視標準之要求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之修正草案,同意
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中心 106 年 1 月 3 日保中字第 106000000
2 號函辦理。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旨揭守則應執行條文時,須完全符合旨揭審視標
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
險局(均含附件)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 號函,修正第 4.5.5、5.1.6、5.5.6 條
。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200146276 號函,修正第 2.5 條。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302055200 號函,修正第 3.2.5 條。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保局(財)字第 10704964800 號函,修正第 5.1.3、5.2.6 條。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