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綜字第 107019038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資恐防制法 第 6、7、8 條(105.07.27 版)
要 旨:
金管會函復壽險公會所報「資恐防制法之保險實務問答集」,並請將修正 後問答集予以英譯且提供保險相關公會置於各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網 頁專區;另請持續動態檢討該問答集內容,並研議增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之要保人為指定制裁對象之辦理程序等相關議題
主 旨:所報「資恐防制法之保險實務問答集」一案,於依附件所列意見修正後洽
悉,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10 月 18 日壽會貴字第 10610
14671 號函及法務部 107 年 1 月 16 日法檢決字第 10600186400
號函辦理。
二、請將修正後問答集予以英譯,並提供保險相關公會置於各公會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網頁專區;另請持續動態檢討旨揭問答集內容,研議增
列下列議題:
(一)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要保人為指定制裁對象之辦理程序之相關
問答內容。
(二)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規定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之保險契約後,對
於其保險契約自凍結伊始應配合執法部門之處理方式及凍結期間契
約效力認定方式等議題。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
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
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