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綜字第 107049375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 5 條(107.05.31 版)
要 旨:
金管會函復同意洽悉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 指引」(含可疑交易申報、高風險商品交易之紀錄保存及掌握資恐風險等 3 項),並請其動態檢討該旨揭實務指引內容
主 旨: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含可疑交易申報、高
風險商品交易之紀錄保存及掌握資恐風險等 3 項)一案,於依說明二意
見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7 年 6 月 25 日壽會貴字第 10706
03782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意見修正旨揭實務指引:
(一)有關可疑交易申報部分,其中定期就可疑交易態樣及類型進行分析
與檢討一節,建議增列分析與檢討結果適時回饋之作法,將一、可
疑交易申報(三)4.修正為「…,以了解有無防禦性申報或監控條
件是否過於嚴苛,並適時回饋調整公司申報規範內容。」。
(二)有關高風險商品交易之紀錄保存部分:
1.建議增列考量相關文件及電子資料保存之安全性,將二、高風險
商品交易之紀錄保存(三)3.保存方式修正為「…保存之交易紀
錄宜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並宜考量相關文件及電子資料保存之安
全性,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2.建議於(三)增列第 4 點「如委託第三方協助確認客戶身分時
,宜考量對第三方於紀錄保存之適當要求措施。」,以求周延。
(三)有關掌握資恐方險部分:
1.為提升資恐威脅及趨勢之掌握程度,建議將三、掌握資恐風險(
一)2.(2) 修正為「認識恐怖組織透過合法來源、或運用非營
利組織募集資金等活動之趨勢。」,以及將(一)2.(3) 修正
為「認識恐怖組織利用新科技募集與移轉資金之方式。」。
2.另建議將(一)4.建置制裁名單資料庫修正為「…,如否,則鍵
入自建名單資料庫;另針對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
怖分子或團體宜納入資料庫蒐集範圍,並注意相關交易風險。」
,以求周延。
三、請將旨揭實務指引予以英譯並提供各保險相關公會登載於所屬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網頁專區;另請持續針對保險業務之實務施作面之相關
作業程序或規範條件及內容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之弱點與威脅,動態
檢討旨揭實務指引內容。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4 月 27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1004126772 號函,修正「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
務指引(主題:可疑交易申報)」。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