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綜字第 108043290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107.11.07 版)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 (主題:防制透過貨物運輸保險等相關險種進行洗錢資恐武擴等活動之實 務建議做法)」
主 旨: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防制透過貨物運
輸保險等相關險種進行洗錢資恐武擴等活動之實務建議做法)」一案,於
依說明二意見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8 年 8 月 30 日(108 )產綜字第
11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務指引「二、洗錢/資恐/武擴風險防制機制(一)招攬階段
之實務建議做法之 1. 貨物運輸保險及 2. 船舶險」項下文字,均請
修正為「應遵循保密原則,注意業務人員於招攬時(含透過合作通路
銷售該等保險),不得向客戶或與執行防制洗錢義務無關者,透露客
戶之風險等級資訊;另建議採取下列方式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予記
錄…」,以資明確。
三、另請持續關注國際趨勢及業務發展情況,動態檢討旨揭實務指引內容
,以符實務需要。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
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劉○元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110410626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