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綜字第 109041251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107.11.07 版)
- 資恐防制法 第 1 條(107.11.07)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洽悉「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 (主題:保險業運用風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 制之實務參考作法)」修正內容之說明
主 旨:所報「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保險業運用風
險基礎方法執行強化及簡化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實務參考作法)第
四點修正條文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同意洽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9 年 2 月 12 日壽會貴字第 10902
00835 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法令遵循及實務運作,旨揭指引修正條文第 4 點第 3 款第
3 目「簡化措施及低風險交易險種」建議修正為「(l )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於建立業務關條之前,應辦理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
稱檢核,並依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於建立業務關
係之後,得免進行綜合計算風險值。」,以及「(2 )微型保險、農
業保險、小額財產保險(保險金額新台幣五萬元以下)及其他經保險
公司以風險基礎方法認定為較低風險交易之情形,亦得適用前小目簡
化措施。」,以資明榷。另修正條文第 4 點第 2 款第 5 目之「
風險基礎法」,併請修正為「風險基礎方法」。
三、另請持續關注國際趨勢及業務發展情況,動態檢討旨揭實務指引內容
,以符實務需要。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代表人劉○元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080434252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120421163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