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5 條(108.08.05 版)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第 5 條(109.04.16 版)
要 旨:
保險業應切實遵照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 答手冊修正後所規定之內容,並於最近一次的董事會提報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5.1.7、5.3.4、5.5.1、5.5.3 及
5.6.2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Q5.32 建議修正內容,同
意備查,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二公會 109 年 3 月 4 日(109 )產綜字第 033 號函及
109 年 3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90301489 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之審視標準,本會已
另案於 109 年 4 月 1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138172 號函同
意財圍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所報內容,請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除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完成相關
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修訂外,亦須符合前開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2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1970661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7 月 9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140238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