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7983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第 3、4、5 條(110.12.29 版)
- 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第 1、2、3、4、5、6、7 條(110.11.30)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中華民國人壽、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參酌「保險 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於「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訂定相關作業細節,俾保險公司實務執行參考,且保險業應於 112.01. 01 前完備「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所訂相關機制,並自 112 年起納入檢核項目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條文 3.2.2、4.1.2、4.5.5、5.7、5.8
及「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Q2.3 及 Q5.35 等 2 題修正
內容,同意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
董事會報告,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二公會 110 年 12 月 17 日(110) 產綜字
第 245 號函及 110 年 12 月 21 日壽會貴字第 1101211193 號函
辦理。
二、旨揭實務守則條文 5.7 仍應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貴
二公會參酌「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於旨揭問答手冊
訂定相關作業細節,俾會員公司實務執行之參考。又保險業應於 112
年 1 月 1 日前完備該條文所訂相關機制,並自 112 年起納入檢
核項目。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桂○農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7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90150432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13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10422961 號函,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
。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