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12043210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第 4、5 條(112.08.30 版)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第 2、3 條(112.03.24 版)
要 旨: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檢核保險業者實務守則執行情形或執行業務時,發 現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有須修正者,應將相關建議提供產、壽險公會 參考,再由該等公會整體檢討後,將擬修正條文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之實務守則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 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後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條文 4.1.1、5.1.
7 及 5.5.4 修正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並請嗣後檢核保險業前開
守則執行情形時,應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12 年 7 月 31 日保安壽字第 11200
00617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下稱實務守則)為產、壽險公會訂定之自
律規範,爰貴基金檢核保險業者實務守則執行情形或執行貴基金業務
時,發現實務守則有須修正者,應將相關建議提供產、壽險公會參考
,再由該等公會整體檢討後,將擬修正條文函報本會,貴基金再依本
會備查之實務守則修正旨揭審視標準後函報本會。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
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保安
研字第 1110000020 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