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381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 標準」條文 4.2.1 及 4.5.5
主 旨:所報擬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條文 4.2.1
及 4.5.5 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13 年 12 月 20 日保安研字第 113000129
4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
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4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20432106 號函,修正條文 4.2.1 及 4.5.5。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