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115042102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 標準」條文 5.2.7_1 修正一案
主 旨:所報擬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條文
5.2.7_1 一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基金 115 年 5 月 15 日保安研字第 115000043
3 號函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祥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樺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
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法源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50410776 號函,增訂條文 5.2.7_1。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