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30 條
保險業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
保險業停止銷售:
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
三、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而逕行銷售。
七、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
八、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附文件或檢附之文件有缺漏,經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
九、未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其內容經主
管機關函請補正,而未於主管機關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七十五個工作
日內完成補正。
保險商品有前項第六款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
定辦理。
第 31 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其
指定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次: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不符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
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保險業限制其一年不
得簽署保險商品:
一、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記點三次以上。
二、最近二年內遭主管機關記點五次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遭主管機關記點七次以上。
四、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
限制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