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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 )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交易監控 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 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應依據以風險基礎方法,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 ,輔助發現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 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 、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保險公司內部 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四、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 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 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內部控制流程:檢視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角色與責任 。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偵測情境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 六、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已進行之交 易與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 成與否,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表徵,惟並非 詳盡無遺,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應依本身資 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本身內 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 身之表徵,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之警示交易。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 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 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 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並留存檢視紀錄。經認 定非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 認為有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 相關紀錄憑證外,應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 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九、就各項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 須建立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亦應以其他方 式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 易;系統輔助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 工有能力識別出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 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申報: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二、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 即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並將申報書轉送專責單位。 三、由專責單位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 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四、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 確認回條回傳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 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一、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 得任意洩露。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並應提供 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 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或稽核單位人 員為執行職務需要,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 密之規定。 執行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