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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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6 年 03 月 25 日 |
一 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 防制洗錢之作業
(一) 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分
1 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明文
件 (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 ;
法人投保時,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及代理人之合法
證明 (如公司執照、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並與要保
書填載內容核對無誤後於招攬報告註明。
2 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招攬報
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
關資料,以備查考。
(二) 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 對鉅額保費 (金額由各公司自訂) 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
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
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2 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
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
。
3 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
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三) 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 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領款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
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
並作適當之註記。
2 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 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
。
(四) 對於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 (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
合計數) 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通貨交易,
均應納入本注意事項。
三 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 本公司對保戶要保資料與繳費、領取各項保險金、保單借款及償還
記錄等交易記錄憑證應妥為保存,五年內不得銷燬。
(二) 對保戶或業務員有疑似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行為 (如同一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分散投保鉅額保件) ,應予注意並瞭解其動機。
(三) 本公司每年 (期間各公司得配合自訂) 應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
足以防制洗錢之行為;各單位作業如有缺失,並應及時改進。
(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對各單位執行防制洗錢相關事項,應列為重點查核
項目,督促各單位檢討改進。
(五) 如調查疑涉洗錢之職員 (員工) 時,應注意保密。
四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 本公司應於各級內外勤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中安排防制洗錢之相關課
程,使全體員工瞭解防制洗錢之相關法令與實務上運作之關係。
(二) 本公司員工於赴國外進修或考察時,應利用機會瞭解國外人壽保險
業防制洗錢之具體作法,如有足資公司參考取法者,並得專案予以
獎勵。
五 為有效達到防制洗錢之目的,本公司應指派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
程之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人員) 專責協調督導本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之有效執行。
六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依洗錢防制法及財政部頒布之相關作業規定
辦理。
七 本注意事項應報請財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