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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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10 日 |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辦事處(聯絡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保險機構
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
公司: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具備國際保險業務專長知識與經驗及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
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董事會議事錄。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
五、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審計機關決算審定書。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辦事處(聯絡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
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撤
銷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財政部許可後六個月內向
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
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
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事
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
一、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其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後,為配合當地保險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
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保險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後,有下列情形者,應報請財政部
備查:
一、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之變動或裁撤。
二、子公司轉讓其出資。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擬併購香港或澳門之保險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
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轉投資保險公司,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財政部及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
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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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機構名稱│ │
├────────┼──────────────┤
│二、國外投資概況│國外投資總額(含本案):新臺幣│
│ │ 元,占資金總額 %。│
│ ├──────────────┤
│ │國外投資加計國內股票及公司債│
│ │總額:新臺幣 元,占│
│ │資金總額 %。 │
├────────┼──┬───────────┤
│三、擬設立分支機│種類│□設立辦事處□設立分公│
│ 構或子公司概│ │司□投資子公司□併購保│
│ 況 │ │險公司□子公司轉投資保│
│ │ │險公司□其他 │
│ ├──┼───────────┤
│ │名稱│中文: │
│ │ │英文: │
│ ├──┼───────────┤
│ │地址│中文: │
│ │ │英文: │
│ ├──┴───────────┤
│ │預定負責人: │
│ ├──────────────┤
│ │資本額或營運資金: │
│ ├──────────────┤
│ │本公司申請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
│ │: │
├────────┼──────────────┤
│四、檢附文件名稱│□董事會議事錄。 │
│ 及件數 │□營業計畫書(申請設立辦事處│
│ │ 、聯絡處者免附):載明當地│
│ │ 市場分析及可行性評估、業務│
│ │ 範圍、業務經營原則、方針及│
│ │ 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
│ │ 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
│ │ 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
│ │ 年之財務預測)等。 │
│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炬運管│
│ │ 理與績效考核辦法(申請設立│
│ │ 辦事處、聯絡處者免附)。 │
│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 │ 財務報告或審計機關決算審定│
│ │ 書(申請設立辦事處、聯絡處│
│ │ 者免附)。 │
│ │□最近之國外投資明細表及資金│
│ │ 明細表(申請設立辦事處、聯│
│ │ 絡處免附)。 │
│ │□擬投資地對設立分支機構或子│
│ │ 公司應具備條件之法令。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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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 (簽章)負 責 人:
(簽章)聯 絡 人: 電話: 傳真:
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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