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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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
為便利財產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財產保險商品包括保險單及批單。
為配合國際慣例及市場實務,下列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業得逕行簽單
銷售。但應將保單 (英文保單附中文摘要) 送財政部備查:
一 海上保險。
二 航空保險。
三 產險公會報部核准之保險。
四 其他情形特殊經財政部認定之保險。
下列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業應報財政部核備,始得簽單銷售:
一 已核准商品之修改。
二 已核准商品之組合。
前項商品,財政部未於收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函復不同意者,視為准予核
備。
下列財產保險商品,財產保險業應報財政部核准,始得簽單銷售:
一 未經核准之商品。
二 已核准他公司銷售商品之修改。
三 依第三點報部核備之商品經財政部認定在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保險
費率已有重大變動者。
前項商品,財政部於收件後九十個工作日內核准。
財產保險商品之核備,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報部:
一 契約條款 (格式如附件一) (略) 。
二 要保書及承保辦法。
三 計算說明書。
四 費率表及短期費率表。
五 自行審核商品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六) (略) 。
六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所送文件,未更動部分以「與原核准商品內容相同」文字註明,更動部分
須詳列與原核准商品之對照說明。
財產保險商品之核准,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五份報部:
一 契約條款 (格式如附件二至附件五) (略) 。
二 要保書及承保辦法。
三 計算說明書。
四 費率表及短期費率表。
五 自行審核商品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六) (略) 。
六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商品,除前項所列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報部:
(一)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提存方式。
(二) 保單分紅計算公式。
(三) 躉繳保費係數表。
(四) 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 (具儲蓄性質者) 。
第五點及第六點所稱計算說明書,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 險種及名稱。
二 保險期間。
三 繳費方法。
四 承保範圍。
五 保險金額。
六 資料來源。
七 市場展望。
八 損失頻率、損失幅度及純保費估算。
九 趨勢值分析。
十 費用率分析 (依據實際費用資料及相關法令決定使用之費用率) 。
十一 投資收益分析 (依據投資收益資料說明費率計算時採用之投資收益
率) 。
十二 風險分類。
十三 高保額係數計算。
十四 再保考量 (再保安排對費率之影響) 。
十五 總保費或費率改變計算。
十六 各種責任準備金計提公式。
(一)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提存。
(二) 特別準備金之提存。
(三) 賠款準備金之提存。
(四)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具儲蓄性質者) 。
十七 短期費率計算公式。
十八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及簽署 (格式詳附件七) (略) 。
十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保費為躉繳之商品包含:
(一) 退還保險費率之計算公式 (包括被保險人事故發生前及發生後年度
之退費) 。
(二) 保單分紅計算公式 (考慮危險差異及利差異因素) 。
(三) 躉繳保費係數。
依第四點送審之財產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件:
一 財政部依當時社會經濟情況認為不宜銷售者。
二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三 未經合格精算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四 檢附之資料及格式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財產保險業銷售商品時,應將財政部核准文號及日期標示於保險單首頁及
保險單條款之明顯處。
財產保險商品經報部核備銷售時,應於前項標示處加註報部核備之公司文
號及日期。
財產保險業經報部備或核准之商品,應於銷售前將下列文件報部:
一 保險單條款樣本五份。
二 要保書五份。
三 費率表及計算說明書各一份。
四 所送文件與核備或核准內容相符之聲明書一份 (格式分別如附件八及
附件九) (略) 。
財產保險商品核准後,如發現送審內容有重大錯誤或不實之情形,除依相
關規定處罰外,其有損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情事者,送審單位應依
法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