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
壹 送審文件部分:
一 引用已核准之資料,其條款或精算數值未隨案附上。
二 內容說明書及報部聲明書報部日期及預定上市日期未予標明。
三 商品部分變更未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 新商品送審未檢附內容說明書、報部聲明書及契約條款對照表。
五 計算說明書書列格式多數公司仍延用舊制,建請依新制辦理。
貳 保單契約條款部分:
初次送審條文對照表,係參考已核准之保險商品。
參 計算說明部分:
一 團體保險,有關費率及準備金等項未依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
及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分別列示。
二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商品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之「總保費×0.03」,
誤列為「自留總保費×0.03」。
三 壽險及健康險組合而成之個人綜合性壽險保單,未將屬健康險部分之
附加費用率及責任準備金比照健康險之附加費用率或責任準備金規定
處理。
四 長年期壽險未列賠款準備金。
五 多種給付或保障項目之保單,在費率與責任準備金分項處理上有不一
致,如項目不一致,如發生率之選用有重疊但給付卻未加倍等。
六 費率或責任準備金計算公式中之精算符號未作明確定義,如雙重脫退
之計算。
七 計算基礎預定利率及年繳總保費計算方式中所用利率,二者不一致。
八 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九 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公式錯誤。
十 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額超過二百萬元。
十一 保險給付若含豁免保費、傷殘保險金等給付,提存責任準備金及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公式未區分發生前後。
十二 預定附加費用率未依「人身保險費率結構」辦理。
十三 團體險之保險契約條款有經驗分紅退費之規定,所附商品利潤分析
欠缺該項因素之考量。
十四 一年期險,聲明:「本險之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
保額、展期保險等各項精算數據確實檢核無誤」。
十五 簽署精算人員未經核准即簽署。
十六 集體彙繳件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人數較多者之下限,較人數較少者
之下限為高。
十七 純保費、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紅利分配等計算公式中所
使用之數學符號不夠嚴謹,或為錯誤,或為表示不一致。
肆 要保書:
一 承保時並未於要保書有告知事項,則不應有「告知不實得予解除契約
」之條文等。
二 要保書未依本司八十六年二月廿一日台保司 (三) 第八六二三九二三
八八號函辦理。
三 要保書內容與部頒示範內容不符,亦未經本部核准。
伍 其他:
一 紅利計算公式中計算保險費率預定利率、與保單契約條款及計算說明
書,三者不一致。
二 健康險未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 未於商品名稱下方加註給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