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審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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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 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 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
者。
三 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第 3 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 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 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附件
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
主旨: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七條第二項及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
第三人責任保險審查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檢附左列文件乙式三份,
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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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額 │ │
├────────────┼──────┼──────────┤
│本公司所 │財政部設立許│ │
│在地 │可日期及文號│ │
├────────────┼──────┼──────────┤
│分公司所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在地 │ │ │
├─┬──────────┴──────┴──────────┤
│附│一 公司執照影本。 │
│ │二 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
│ │三 財務報表。 │
│ │四 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維護汽車交通事故竊害人合│
│件│ 法權益之聲明。 (格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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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司: │
│ 代 表 人: │
│ │
│ 聯絡人: │
│ 地 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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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同意依照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委任契約
之規定,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事宜,以維護汽車交通故受害人之
合法權益,如有違反,願受財政部之處分。
申請公司:
代 表 人:
聯絡人:
地 址:
電 話: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 保險單、保險證及財政部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 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 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 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 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 會計處理程序。
九 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 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 5 條
經財政部許可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未依核定之期限內開始經營,
或經營期間有違反前條營業計畫書或本保險相關法令情事者,依保險法及
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處分。
第 6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
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
。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期間。
第 7 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後,擬申請
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