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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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一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應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令規定。
二 本要點所稱財務再保險,指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一方交付再保險
費於他方,他方提供財務融通,並於對保險人因合理顯著危險所致之
損失,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前項財務再保險應為一年期以上之契約。
第一項再保險人提供之財務融通,其融資金額與保險人整體財務狀況
應有顯著關係,且其現金流量應大於保險人一般再保險安排之現金流
量。
第一項所稱合理顯著,指保險人所移轉之危險,發生損失可能性大於
百分之十,其收受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值與交付再保險人現金流量現
值之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稱危險,於財產保險指承保危險及時間危險;於人身保險指
費用危險,以及死亡率、生存率、殘疾率、投資報酬率或解約率等一
個或多個危險。
三 財務再保險契約之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條款:
(一) 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二) 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三) 再保險人之業務獲利不佳情況之處理。
(四) 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五) 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六) 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帳務處理。
(七)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 (理) 事會通過後,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 交易目的、原則與方針 (含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績
效評估等) 。
(二) 作業程序。
(三) 會計處理方式。
(四)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時,其處理程序得由其本國總機構授權人
員負責。
五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其與再保險業間之帳務處理,至少應每季結
算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要點財務再保險之要件者,始能在損益表上以再保險科目處
理。
(二) 保險業以收取初期再保佣金、減少各種責任準備金提存或其他方式
所產生之盈餘,應以應計基礎計算,並於契約期間內合理分配。
(三) 依契約條例,保險業對再保險業之責任應認列為負債。但其責任不
確定時,得依發生之可能性及其金額估計入帳或適當揭露。
六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項:
(一) 辦理財務再保險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
(二) 再保險費支出、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佣金 (包含經驗帳戶項下
之任何額外應計費用及應收再保險業款項) 。
(三) 當期辦理財務再保險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 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 保險業辦務再保險,該再保險業應以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
公司,或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 級,或史丹普公
司 (Standard Poor's Corp) 、慕迪投資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
tors Service) 、A.M. Best 公司、惠譽國際評等公司 (Fitch IBCA
LTD)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評等機構評定為 twA 相當等級以上
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為限。
八 保險業訂定、解除或終止財務再保險契約,應逐案提經董 (理) 事會
或其授權機關 (人員) 通過或核准,並檢具書表 (格式如附件一至三
) ,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或委託之機關 (構) 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機關 (構) ,如發現保險業有違反本要點
規定,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附件一:財務再保險合約總結報告
1 財務再保的目的 (分保公司為何需要財務再保) 。
2 再保公司名稱。
3 再保公司概況摘要 (包括評等) 。
4 與該再保公司其他再保交易的詳細情形。
5 預定財務再保型態、性質及條件,包括:
(1) 損失發生可能性及損失金額。
(2) 預期現金流量分析。
(3) 對責任準備金、盈餘及資本之影響。
(4) 保險人未免除其對保單持有人所負之原始義務。
(5) 相關之會計政策,包括認列 (不認列) 資產或負債之原因、
衡量方法。會計政策已於其他附註中表達者,得以索引方式
註明。
6 洽定財務再保合約日期。
7 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8 再保期間。
9 分予再保人的型態/部分 (與全體有效合約相比較) 給付。
10 危險移轉予再保人的詳細情形。
11 分出佣金數額 (初年度佣金) 。
12 再保費數額 (包括明細) 。
13 財務再保合約摘要。
14 若有其他有效財務再保合約的詳細情形 (例如:再保公司名
稱、洽定財務再保合約日期及分出佣金數額) 。
15 分出業務預定獲利率 (相關再保期間) 。
16 契約由再保險經紀人安排時,應揭露其名稱及背景資料。
註:1 分保人應附財務再保合約的影本連同收入及支出計畫。
2 若有其他財務再保合約,則分保人應附總結報告。
附件二:財務再保合約終止報告
1 財務再保合約終止的理由。
2 再保公司名稱。
3 財務再保合約型態。
4 財務再保合約總結報告日期。
5 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6 預定財務再保合約終止日期。
7 分予再保人的給付型態。
8 分予再保人業務量 (一開始及終止時) 。
9 有關解決未決帳項的詳細情形。
附件三: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報告
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報告
保險公司名稱:
代表人名稱:
我在此報告財務再保險合約中途解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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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解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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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公司名稱 │ │
├───────────────┼──────────┤
│財務再保合約型態 │ │
├───────────────┼──────────┤
│財務再保合約同意日 │ │
├───────────────┼──────────┤
│財務再保合約生效日 │ │
├───────────────┼──────────┤
│財務再保合約預定中途解約日 │ │
├───────────────┼──────────┤
│分出保險商品型態 │ │
├───────────────┼──────────┤
│分予再保人業務量 (一開始) │ │
├───────────────┼──────────┤
│分予再保人業務量 (中途解約日) │ │
├───────────────┼──────────┤
│清償概要 │ │
└───────────────┴──────────┘
九 保險業違反本要點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部分或全部財
務再保險業務,並得命其就該業務重新計算應提存各種責任準備金、
調整財務報表或限制盈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