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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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 |
圖表附件: |
一 為促進投資型保險之健全發展,強化保險業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
分揭露,並落實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依「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
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遵循事項,以利保險業遵循。
二 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
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
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
收完整訊息。
三 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 保險商品說明書 (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 。
(二) 保險商品簡介。
(三) 建議書。
四 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事項:
(一) 封面:應載明商品名稱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公司 (處) 名稱、說
明書發行年月。
(二) 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
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
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三) 保險公司 (處) 基本資料 (應記載於說明書封底) :
應載明公司 (處) 名稱、公司 (處) 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四) 保險計畫之詳細說明 (應記載於說明書第一頁) 包括:
1 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 (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 及被選
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 (處) 有權中途
增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 (處) 選擇新投資
標的之標準。
2 保險費交付原則 (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 、
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3 保險給付項目 (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
付) 及條件 (例如:年金給付條件) ,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
及圖表說明,且應註明所舉範例已扣除相關費用,並說明其費用
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
(例如:採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前置費用後之餘額為基礎
) ,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年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
舉例,並不得以累積終值方式舉例。如係屬有條件之保證,則
保證與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
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
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 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公司 (處) 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
效表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九 (含) 範圍內,列舉三種
不同數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
可能性,則應至少包含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
酬率供保戶參考 (例如:8 %、2%、-8 %) ,並應參照「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
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4 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
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
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
(五) 投資風險警語之揭露:
1 應於說明書封裡以顯著方式及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
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處) 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 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 (投
資標的名稱) 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
保證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
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
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
與特性。」
(3) 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 (處) 及
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2 應於說明書第一頁記載以下重要特性陳述:
(1) 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
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
需要。
(2) 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 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
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B 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C 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
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 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
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B 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
費。
(4) 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
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B 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
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六) 費用之揭露:
1 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包括要保人所有之應付費用,包括前置費
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上
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用,以便
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 (詳參附表一及附表二
) 。如果費用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
2 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 (或目標) 保險費 50 %以上者,
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3 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 (處) 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七) 投資標的之揭露:應記載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資標的基本資料
、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項目如下:
1 如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共同基金者,應遵照證券
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 基金種類 (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
型) 及其投資目標。
(3) 基金型態 (開放式或封閉式) 。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 基金經理人簡介。
(7) 投資風險之揭露 (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
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
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 。
(8) 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 (或成立至今) 之投資績效與風險
係數。
(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10) 海外共同基金部分,另應參照證券主管機關針對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所訂之「投資人須知編
製範例」內容妥為揭露。
(11) 其他說明事項。
2 如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
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揭露其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
易所名稱。
3 如投資標的為連動型債券 (Structured Note) 者:
(1) 擬投資之連動型債券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
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 發行機構 (Issuer) 、保證機構 (Guarantor) 名稱及其信用
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
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 發行量 (Issue Volume) 。
(4) 連動標的資產 (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
) ,及其相對權重。
(5) 發行日 (Issue Date) 及到期日 (Maturity Date) 。
(6) 觀察日 (Observation Dates)。
(7) 計價幣別 (Currency) 。
(8) 滿期贖回公式 (Cash Settlement Amount) (含最低保證報酬
率 (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 及參與率 (Participati-
on Factor) ) 及提前贖回之條件。
(9) 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 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1) 其他說明事項。
4 如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者:
(1) 擬投資之金融債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 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
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 發行日 (Issue Date) 及到期日 (Maturity Date) 。
(4) 債券面額 (Face Value) 。
(5) 票面利率 (Coupon Rate) 。
(6) 計價幣別 (Currency) 。
(7) 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 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9) 其他說明事項。
5 如投資標的為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者,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 保單價值之通知:
1 保險公司 (處) 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
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
有約定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2 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公司 (處) 載明並揭露。
(九)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之期限 (應記載於說明書第一頁,係指自保
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
(十) 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 (例如:停效、復效之條件、保單借款利率之
決定方式、費用結構、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分紅、解約費用等) 及
其附件、附表。
(十一) 本公司 (處) 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五 保險商品簡介應揭露事項:
(一) 商品簡介應記載:「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
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 (處) 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二) 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資料
相符,如有關保戶權益事項,應以明顯字體載明其影響,以免引起
誤解。
(三) 前述記載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
六 要保書應揭露事項:
(一) 應顯著標示有關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之規定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 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三) 保險公司 (處) 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 (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
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 應依商品特性以表
列方式敘明,表末並請要保人親筆簽名。
七 解約金申請書應揭露提示要保人:「提前或部分解約將可能蒙受損失
」等相關文字及說明。
八 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事項:
(一) 每季應揭露事項:
1 投資組合現況。
2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
4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費
用、附約保費) 。
7 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 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二) 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項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附
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
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
之詳情。
(三) 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電
子郵遞方式辦理。
九 其他應遵循事項:
(一)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於銷售過程所扮演角色及責任之說明:
1 保險業招攬人員須經保險公司 (處) 授權使用其銷售文件,保險
公司 (處) 並須確認上述招攬人員所使用之銷售文件不致誤導消
費者。
2 投資型商品透過保險業招攬人員行銷時,保險公司 (處) 須避免
因此衍生不正確表述之情形。
3 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
險公司 (處) 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
品係由保險公司 (處) 所發行。
(二) 所有文件中有關警示、提示要保人注意之文字及說明,其字體大小
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印刷。
(三) 保險招攬人員行銷過程如有提供保戶建議書等文書之需要,其等文
書內容 (含軟體) 應事先經商品所屬保險公司 (處) 核可 (一份於
承保後附於要保書) ,並不得與保單條款、說明書及商品簡介內容
牴觸或誤導消費者,否則保險公司 (處) 應依法負責。建議書並應
請保戶詳閱後簽名確認已瞭解。
(四)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任何自製商品文
宣及廣告。
(五) 應記載因應稅法修正之相關警語:「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
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六) 投資型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之範圍及條件,應於各式
銷售文件中顯著標明,俾使保戶充分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