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 |
第 1 條
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一年度在職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
、投保實務、推銷技巧、社會保險、壽險稅法、風險選擇、自我管理、保
險法規、溝通技巧、市場開拓、生活設計與壽險、核保實務、理賠實務、
生涯規劃、售後服務、年金保險計十六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二年至第五年度在職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
保險法令、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再保險概論、個人綜合所得稅與營
利事業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理賠案例解析、投資與理財、客戶保護
與管理、報表管理、良好的工作習慣、激發潛能、目標市場、事業規劃、
目標管理、時間管理、保險醫學、醫務核保、壽險數理、電腦應用、媒體
運用、自我推銷計二十二種課程。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一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在職教育
訓練至少三十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業務
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第二條第一項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
」課程訓練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授權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二至第五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
之在職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第六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課程。
第 4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擬定次年度在職教育訓練計畫,並送
壽險公會彙總報主管機關備查。
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之在職教育訓練計畫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收集
彙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壽險公會。
第 5 條
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業務員由各壽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
身保險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
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所屬之業務員參加在職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由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協)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彙總
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
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在職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
務員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第 6 條
本要點經壽險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