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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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壽險公司對高
額保險契約之招攬及核保作業,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 2 條
各壽險公司對其業務員在招攬高額保險契約時,應要求確實遵守「保險業
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內部招攬處理準則等規定,並考量準保戶之保險需
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
第 3 條
各壽險公司應於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中,向業務員宣導招攬高額保險契約
之正確觀念及作法。
第 4 條
保險業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訂定對高齡、死亡前短期投保及高額等異
常保件之核保準則、決行層次等內部評估機制及核保人員應遵循之規範。
各壽險公司核保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應本諸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以公正超然的立
場進行核保。
各壽險公司核保人員應針對同一保戶以往投保資料,檢視投保件數、保險
金額及保險費等與其財力及社會經濟地位是否合理、相稱。
第 5 條
各壽險公司對於明顯不符承保條件之高額保險契約,不得僅因業績考量而
對核保人員施加不當壓力,要求其作成同意承保之決定。
第 6 條
各壽險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對明顯不符承保條件之高額保險契約予以承保
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各壽險公司業務員或核保人員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各該公司應依
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予
以懲處,並函報本會備查。
第 7 條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