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
圖表附件: |
一、為強化保險業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分揭露,落實對消費者權益之
保障,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遵循事項,以利保
險業遵循。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 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
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
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
收完整訊息。
三、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 保險商品說明書 (必須提供消費者參閱並交付要保人留存) 。
(二) 保險商品簡介。
(三) 建議書。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事項:
(一)封面:應載明商品名稱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公司(處)名稱、說
明書發行年月。
(二)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
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
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三)保險公司(處)基本資料(應記載於說明書封底):應載明公司(
處)名稱、公司(處)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
訴電話。
(四)保險計畫之詳細說明(應記載於說明書第一頁)包括:
1.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
定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處)有權中途
增加或減少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處)選擇新投資
標的之標準。
2.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
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3.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
付)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
及圖表說明,且應註明所舉範例已扣除相關費用,並說明其費用
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
(例如:採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前置費用後之餘額為基礎
),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具投資收益保證者:依年保證報酬率及合理之預期投資報酬率
舉例,並不得以累積終值方式舉例。如係屬有條件之保證,則
保證與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
處加列警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證之適用範圍
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無投資收益保證者:由公司(處)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
效表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九(含)範圍內,列舉三種
不同數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
可能性,則應至少包含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
酬率供保戶參考(例如:8%、2%、-8% ),並應參照「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
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4.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
未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
額中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
(五)投資風險警語之揭露:
1.應於說明書封裡以顯著方式及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
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
(處)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
資標的名稱)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或
保證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回或提前解
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
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
與特性。」
(3)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處)及
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2.應於說明書第一頁記載以下重要特性陳述: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
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
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
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B.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C.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
繳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
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B.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
費。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記載:
A.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
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B.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
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六)費用之揭露:
1.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包括要保人所有之應付費用,包括前置費
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上
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用,以便
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詳參附表一及附表二
〉。如果費用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
2.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或目標)保險費 50% 以上者,
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3.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處)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4.自連結結構型債券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應予充分揭
露;如費用結構已將服務費或手續費等投資相關費用設算其中,
即應依比例歸入各保單之帳戶價值中。
(七)投資標的之揭露:應記載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資標的基本資料
、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項目如下:
1.如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
項之規範,並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
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
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
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風險
係數。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交付投
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內容,妥為揭露
。
(11)其他說明事項。
2.如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揭露其
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3.如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 )者,至少應包含
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結構型債券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
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 (Issuer )、保證機構(Guarantor )名稱及其信
用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
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
),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最低保證報酬
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 )及參與率(Participa-
tion Factor ))及提前贖回之條件。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
、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風險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
明外,並應記載:「結構型債券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
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
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4.如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
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
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
、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5.如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
金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6.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
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
、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7.如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
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
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
、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8.如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
項目辦理。
(八)保單價值之通知:
1.保險公司(處)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
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
有約定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2.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公司(處)載明並揭露。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之期限(應記載於說明書第一頁,係指自保
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例如:停效、復效之條件、保單借款利率之
決定方式、費用結構、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分紅、解約費用等)及
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處)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五、保險商品簡介應揭露事項
(一) 商品簡介應記載:「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
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公司 (處) 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二) 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資料
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
(三) 有關保戶權益事項,如警語、保險保障內容、投資風險、成就保本
或保證給付之條件等要保人應注意事項之文字及說明,其字體應不
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四) 投資風險之揭露 (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法律風險、匯
兌風險等) 。
(五) 保險公司基本資料:保險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免費服務
電話。
(六) 連結結構型債券者應再揭露事項:
1.商品資訊:
(1) 商品名稱及主管機關核准 (核備/備查) 文號。
(2) 主要給付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3) 商品特性說明 (含保險保障內容及投資標的)
(4) 標明本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之範圍及條件。
2.投資標的之揭露:
(1) 投資標的簡介。
(2) 發行機構、保證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
(3) 發行日及到期日。
(4) 可標明特定觀察日 (即評價日) 者,請標明之。
(5) 計價幣別。
(6) 投資收益及滿期贖回計算公式 (含最低保證報酬率、累積報酬
率及換算的年報酬率) 及參與率;投資收益應以扣除相關費用
後之淨額表示。
(7) 配息者,應提醒配息後投資標的價值會相對降低。
(8) 投資報酬率不得以個別年度之高報酬為銷售訴求,應揭露全期
年化報酬率。
(9) 應顯著記載下列提示:「結構型債券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
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 (在最壞情形下,領
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3.範例說明:
除將最低保證收益狀況舉例說明外,其他收益狀況得由各公司依
商品特性自行訂定。
4.應揭露連結具投資收益保證之投資標的,須持有至到期日,始享
有此保證。
5.費用之揭露:
要保人應付之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
用及其他費用等。
六、要保書應揭露事項:
(一) 應顯著標示有關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之規定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 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三) 保險公司 (處) 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 (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
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 應依商品特性以表
列方式敘明,表末並請要保人親筆簽名。
七、解約金申請書應揭露提示要保人:「提前或部分解約將可能蒙受損失
」等相關文字及說明。
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費
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項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附
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
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
之詳情。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電
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有關
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收費
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等項,得採於公
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
九、其他應遵循事項:
(一)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於銷售過程所扮演角色及責任之說明:
1.保險業招攬人員須經保險公司 (處) 授權使用其銷售文件,保險
公司 (處) 並須確認上述招攬人員所使用之銷售文件不致誤導消
費者。
2.投資型商品透過保險業招攬人員行銷時,保險公司 (處) 須避免
因此衍生不正確表述之情形。
3.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
險公司 (處) 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
品係由保險公司 (處) 所發行。
(二) 所有文件中有關警示、提示要保人注意之文字及說明,其字體大小
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印刷。
(三) 保險招攬人員行銷過程如有提供保戶建議書等文書之需要,其等文
書內容 (含軟體) 應事先經商品所屬保險公司 (處) 核可 (一份於
承保後附於要保書) ,並不得與保單條款、說明書及商品簡介內容
牴觸或誤導消費者,否則保險公司 (處) 應依法負責。建議書並應
請保戶詳閱後簽名確認已瞭解。
(四)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任何自製商品文
宣及廣告。
(五) 應記載因應稅法修正之相關警語:「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
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六) 投資型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之範圍及條件,應於各式
銷售文件中顯著標明,俾使保戶充分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