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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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 |
第 1 條
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一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初
階行銷技巧、風險選擇與實務、社會保險、生活設計與壽險、壽險生涯規
劃、基本保險法規、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道德
規範計九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二年至第五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保險
法令及相關法規、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風險管理與案例解析、電腦
與媒體運用、工作管理與客戶經營、保險與稅務規劃、退休規劃與年金市
場、投資規劃與理財工具、投資型保險商品、進階行銷技巧、商品介紹計
十二種課程。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之業務員銷售
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相關課程、業務品質課程(例如「業務員所屬公司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統一標準」、「業務規
範及職業道德操守」及加強業務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不當方式購買投
資型保險商品之觀念等)。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其課程之時數、方式及測驗內
容由所屬公司自訂之。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一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至少三十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業務員如
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二條第一項必修課程中「年
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撤銷登錄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
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二至第五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
之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第
六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每年至少1小
時之業務品質課程,以了解相關業務品質規範及罰則。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
險公會備查。
第 4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送壽險公
會彙總。
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之教育訓練計畫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
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收集彙總
。
第 5 條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業務員由各壽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
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所屬之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由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
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
通報壽險公會。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績效,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際察
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第 6 條
本要點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