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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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
圖表附件: |
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人身保險業就其經
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如下:
一、未提供保證的萬能保險:
(一)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若提供保險保障,並於契約約定以一年期以下
保險成本方式逐期計算收取費用者,應按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
保費,並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如提供保險保障而未於契約明示
收取該費用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三)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
。
(四)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按契約訂定當時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之人壽保險相關規範計算。
二、附保證利率的萬能保險:
(一)責任準備金:
1.保證期間:應依該評估時點之當時帳戶價值、未來約定保險費、
當期及未來預期宣告利率及費用率等評估因子計算未來各評價時
點之可能帳戶價值,再以其負債存續期間對應該評估時點之各幣
別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貼現利率,計算未來各評價時點
可能保單價值準備金貼現至該評估時點之現值後,取其最大者為
其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前述所稱未來約定保險等各項評估因子與可能帳戶價值、可能保
單價值準備金、宣告利率、責任準備金利率等之關係式,詳如附
件之釋例;所指未來預定宣告利率不得低於最低保證利率;所指
負債存續期間係以保單所約定保證期間(年期)為準;所指未來
各評價時點係指保證期間內各保單年度(或月份)時點。
上述保證,係指以提供宣告利率有最低保證利率者(含宣告利率
不得為負者)或宣告利率適用期間超過 1 年者為限。
2.非保證期間: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若提供保險保障,並於契約約定以一年期以下
保險成本方式逐期計算收取費用者,應按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
保費,並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如提供保險保障而未於契約明示
收取該費用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三)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
。
(四)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按契約訂定當時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之人壽保險相關規範計算。
三、萬能保險如有提供非利率保證之其他保證給付者,其各種準備金除依
據前述規定計提外,應依據美國或加拿大之相關規定計提相關之準備
金。
四、保險業除依法令規定應行變更者外,變更前揭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時,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