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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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
一、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二)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四)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五)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六)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七)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八)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九)各公司第一張微型保險商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六個月。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六個月,惟已核
准達兩張。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 8 點及第 12 點
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
險公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三、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四、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附件
例 1:市面上已銷售的特定傷病保險 15 項,新商品推出時亦設計與該商
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2:市面上已銷售的特定傷病保險 15 項,部分變更原有商品 7 項增
加至與該商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
例 3:除了生存保險金5%,改為 10% 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否為同
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4:除了保額一倍,改為一倍加單利 10% 遞增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
,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5:除了每 2 年還本,改為每 3 年還本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
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6:市面上已銷售的傷害險,組合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是否為同
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7:市面上已銷售的壽險包含 1-6 級傷害殘廢給付,組合市面上已銷
售的壽險包含重大疾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8:連結為一般經證期局核准之共同基金,但該基金尚未有保險公司商
品連結,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9: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增燒燙傷殘廢給付,是否屬同
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3 款規定)
例 10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果第三級給付比率提高或減
少 5%,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3 款規定)
例 11 :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同一等級中增加或減少給付項
目者,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3 款規定)
例 12 :保險商品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75 項)設計,並
於契約條款中增列非前揭給付表所列之殘廢項目者,是否屬同類
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3 款規定)
例 13 :市面上已銷售之醫療健康保險,組合市面上已銷售癌症保險給付
項目中之無理賠優惠,但無理賠優惠之給付條件由未發生癌症疾
病而就醫變更為未發生疾病或傷害而就醫,是否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
例 14 :市面上已銷售的癌症保險之無理賠優惠之給付以增加保額方式給
付,但新商品無理賠優惠之給付改以調降保費或以某一金額給付
,是否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
例 15 :相同保險範圍的給付項目,修改其名稱後,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16 :市面上已銷售的住院醫療險其中一項給付項目為「緊急醫療運送
保險金」,給付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並以「救護車」緊
急運送者乃給付該保險金。若新商品維持已銷售商品疾病及傷害
之保險範圍,惟變更或新增其緊急運送工具,如改為「直昇機」
或新增「直昇機」,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17 :倘於市面上已銷售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商品中,針對某些特定
疾病的住院治療(如糖尿病引起之特定併發症、特定心臟病或腦
中風等,屬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範圍內)給付額外之住院
日額或針對其首次住院治療給付固定金額之醫療保險金時,是否
為同類型保險商品?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
例 18 :倘於市面上已銷售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商品中,提供完全依據
傷害險示範條款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中,有關骨折
未住院之醫療保險金設計,若「骨折醫療保險金」與「住院醫療
保險金日額」,二者擇優給付,是否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
例 19 :市面上已銷售的傳統/萬能壽險加入意外身故給付項目,是否為
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20 :若公司已設計第一張外幣非投資型壽險商品核准後,第二張外幣
非投資型商品為外幣非投資年金保險商品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規定)
例 21 :市面上已銷售的癌症保險其中一項給付項目為「初次罹患癌症保
險金」。該保險金分為依附表所列「輕微癌症」及其他癌症兩項
,其中「輕微癌症」列出七種癌症,若新商品推出時亦設計與該
商品相同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項目,惟「輕微癌症」
僅列出四種癌症,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2 款)
例 22 :市面上已銷售的癌症保險給付項目計有 11 項與 10 項二種商品
,新商品組合其中之 5 項與 4 項而成 9 項保險給付項目之
商品,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23 :市面上已銷售的利率變動型壽險其利率變動調整值僅有增購保額
,新商品設計時變更為儲存紅利與增購保額,是否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規定)
例 24 :市面上已銷售的終身壽險其紅利給付為滿 5 年給付,且未達者
有紅利,新商品設計時變更為滿 5 年計算一次,且未達者無紅
利,是否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2 項規定)
例 25 :保險商品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75 項)」與示
範條款規範相同,且未增減「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75 項)」之內容,而另於契約條款中設計其他非屬示範條款之
殘廢給付項目(例如:燒燙傷殘廢給付項目),惟設計之殘廢給
付項目為獨立給付項目,即未約定「合計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者,是否屬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