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第 1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之勞工。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
勞工提繳保險費之年金保險,其要保人為雇主,被保險人為勞工本人。
本契約所稱「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係指以本公司為保險人,並據以轉
換為本契約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本契約所稱「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
,由勞保局設立並儲存雇主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專戶。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由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時,原勞退企業年金保
險契約所約定之保證期間。
本契約所稱「退休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
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退休金保證期
間內尚未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經營及管理本契約所需之費用,本項
費用不包括轉換費用。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每月本公司於反映行政費用後宣告,並用以
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且不得
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最低保證收益率」係指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範之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於退休金給付請領之日,本公司用以計算退
休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
本契約所稱「閉鎖期」係指不得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期間,但被保險人
死亡、退休或本公司有終止經營年金保險業務或併購之情形,不受閉鎖期
之限制。被保險人之閉鎖期自本公司收到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
為其提繳第一筆保險費之日起算四年。閉鎖期已屆滿時,本公司應通知要
保人。
本契約所稱「工作年資」,係指由被保險人之所有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應為被保險人提繳之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費之全部月數。
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因第十二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所
衍生之費用,其計算方式如轉換費用附表。但本公司承受保單轉換時,不
收取任何保單轉換所衍生之費用。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第七條計算之金額。若「保單價值準
備金」於發生第十二條規定事由扣除轉換費用後或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而需結算時,如金額未達第八條之最低保證金額,本公
司應予補足至最低保證金額。
第 3 條
契約的效力
本契約於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為本契約之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自生效之日起,依本契約開始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應於保險單或其相關文件,載明本契約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
訴及處理程序。
本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4 條
保險費的交付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得採彈性方式繳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後,應於次月七日前掣發保險費收據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退休金開始給付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
新台幣○○○元,每一年度不得高於新台幣○○○元,退休金給付開始日
後,本公司不再收取保險費。
本公司應每月列表通知要保人至上月底止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第 5 條
要保人資料之確認、錯誤或疏漏更正
要保人對於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之資料如有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
定外,要保人應於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或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
請更正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前項資料本公司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
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第 6 條
權益說明書之寄發
本公司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送交要保人。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
二、本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本契約退休金之日期及原勞退企業年金保
險契約已提繳年資。
三、至上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累積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四、至上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至上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至上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要保人對前項說明書提出疑義時,本公司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回覆處
理情形。
第 7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一年度:
一、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當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收移轉退
休金與已繳保險費之和,及該金額自本公司收到日起至年底(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
二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
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與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繳保險費
之和,及該保險費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指以約定之宣告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
所得之值。
第 8 條
最低保證金額的計算
本契約之最低保證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一年度:
一、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當年度初 (一月一日) 之最低
保證金額,並加計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收移轉退
休金與已繳保險費之和,及該金額自本公司收到日起至年底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
有第十二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 (一月一日) 之最低保證金額,並加計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
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與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繳保險費
之和,及該保險費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二條之
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指以約定之最低保證收益率除以三百
六十五所得之值。
第 9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用途與請領限制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作為給付被保險人退休金之用,被保險人未
符合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之。
第 10 條
退休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十歲) 為退休金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本公司應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四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退休金給付事宜
。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三十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退休金請領
之日,但變更後的退休金請領之日應在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
十歲) 之日以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的計算
被保險人在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可領取之第一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退休金
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按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之月退休金金額。
前項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因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保險費提繳時差而未
算入之部份,視為已提繳,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屆期未提繳者
,應由本契約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中沖還。
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月可領
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三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 (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 除
以 (1 +預定利率 /12) 。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本公司應以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每OO個月 (最高三個月) 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十歲) 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本公
司改依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後所繳金額,本公司應無息核發給受益人。
第 12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
本契約之閉鎖期屆滿後,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
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移轉後,本
公司若有應收取而未收取之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於收取後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依本條移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移轉日前一日所計算之金額。被保險
人對於前項所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如有疑義時,本公司負說明之責;若
有不足,補足之。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要保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轉換費用附表
┌──────────────────────────────┐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
│以要保人之閉鎖期屆滿之日起算│轉換費用 │
├──────────────┼───────────────┤
│第 1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2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3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4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5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6 年以後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13 條
保單權益的限制
要保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益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要保人未符合退休金請領條件前,不得請領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不得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14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因第十二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
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
全數辦理移轉,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除前項規定外,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15 條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人
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16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日止
,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
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 17 條
退休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每年第一次申領給付,或依第十一條第六項
規定一次請領當時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戶籍謄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 18 條
保險金或未支領退休金餘額的申領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申領被保險人之保險金或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故受益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
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四、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
本。
五、身故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 19 條
退休金或保險金的委託申領
被保險人或身故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退休金或保險
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
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譯
本未認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或保險金時,得由請領人
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
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第 20 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
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退休金給付時按應付退
休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退休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
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退休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退休
金金額與應付退休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退休金給付扣還。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
按○○利率計算。
被保險人經查明因年齡錯誤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本公司。
第 21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得指定身故受益人,並得於被保
險人身故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身故受益人。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要保人未於訂約時指定或訂約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者,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以被保險人之遺屬為身故受益人時,其受益順序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
第 22 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第 23 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24 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及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 25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