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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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
○○○○人壽保險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
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各會員公司得參酌業務種類、屬性,參考法務部公告
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行選
擇適當項目)
(一)人身保險(○○一)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各會員公司得參酌業務種類、屬性,參考法
務部公告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予以填載,詳如相關業務
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各會員公司得參酌資料來源選擇填載)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
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各會員公司得參酌業務種
類、屬性,自行選擇適當項目):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
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
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
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各公司得視
實際需要記載,惟應具體列出行使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
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
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
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記載)。
受告知人:_____(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各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
告知效力,各公司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保全履行告知義務之證明:
一、電話行銷之電話錄音檔。
二、當事人表明已受告知之書面文件或註明當事人已收受告知書之保單、
契約變更或理賠等簽收回條。
三、將告知書內容與要保書或保險契約相關申請文件合併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