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
第 1 條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
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以提升各會員
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 2 條
各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商品、服務、資訊等無障
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 3 條
各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指派專人服務。
第 4 條
各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
具相關申請書據,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
查。
各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保險
電子商務、線上服務或到府服務等,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服務方
式,如臨櫃、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等。
第 5 條
各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
、資訊或統計資料。
第 6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各會員應提供意見表或溝通管道,以供其表
達意見。
第 7 條
各會員應就本服務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
第 8 條
本準則由產、壽險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
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