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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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
一、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送審及銷售
管理機制,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商品定價利潤測試
公司送審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時,應檢附採現金流量測試法之利潤測
試文件。
前述採現金流量測試法應提供資產面及負債面假設如下:
(一)資產面
1.應提供未來各年度之新錢資產配置,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2.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方法
。
3.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
,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4.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生正
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
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5.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零九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類資產
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類
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
6.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險溢酬,
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用收益率
(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
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二)負債面
1.應提供脫退率,且應考慮動態脫退率,並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
費用之保單年度,考慮較高脫退情形。
2.死亡率。
3.費用,應包含本商品各項費用,並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各類
獎金。
4.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
,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5.其他假設,如保費續繳率。
公司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組情境進行測試,並提供第三十保單年
度底及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測試結果,且應以條件尾端期望
值百分之六十五(CTE65) 大於零為商品利潤測試判斷標準。
公司應提供New York 7、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之第
三十保單年度底與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三、宣告利率訂定方式及決定依據
公司應於保單條款中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
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並說明
宣告利率宣告時點、頻率及適用方式。
前項宣告利率公式應詳細載明參數之範圍、意涵及訂定之考量因素。
公司應考量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訂定宣告利率,宣告利率除不得
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外,亦不得高於本商品區隔資產前二十四個月(不
含宣告當月)移動平均投資報酬率加計二碼(含保單條款約定宣告利
率額外加碼),但區隔資產帳戶成立未逾一年者,改以公司整體報酬
率取代區隔資產報酬率。
四、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原則
公司送審時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方式,該計算
應包含未實現損益,並扣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
五、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執行方法、區隔
資產之方式、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準則,及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
數值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
公司就本商品區隔資產與公司其他區隔資產或一般帳戶資產進行移出
與移入之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限於預估在
最近一個月內區隔資產出現現金部位不足之情形,且本商品區隔資產
移出時應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移入時並以現金為限。
區隔資產因全數採公允價值衡量者,得報送區隔資產帳戶管理強化措
施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六、銷售後定期控管措施
公司應由風控長或相當職務之人,每月定期追蹤宣告利率與區隔資產
投資報酬率之偏離程度;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
,就該偏離程度提出因應措施;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年底就各區隔
資產之資產負債配合情況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並記載於精算簽證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