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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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
第 1 條
本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要點)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度應參加所屬公司辦
理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及時數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第六年度以後,每年
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
第 3 條
業務員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該業務貝初次
辦理登錄日期為準。
領有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之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辦理
登錄(以下簡稱再登錄)間隔期間在一年以下且未完成教育訓練者,應於
再登錄時由所屬公司補具完成教育訓練證明始得辦理登錄;間隔期間在一
年(含)以上者,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業務員曾受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教育訓練年度
應重新計算。
第 4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應於一年內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
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報壽險公會。
第 5 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除應保存各業務員參加各年度教育訓練及其成績檔案備查
外,應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成績合格通報電腦格式」建置電腦檔
媒體,至少應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元月底前,分別就上、下半年參加教
育訓練且成績合格業務員,檢附電腦檔案媒體通報壽險公會,但人身保險
業務員資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另訂之。
各所屬公司對已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業務員,在異動前參加教育訓練且
成績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壽險公會依所屬公司通報之電腦檔媒體,記錄各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
合格情形,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業務員不參加教
育訓練、不依規定補訓等情事,所屬公司應自行或依壽險公會之通知,儘
速辦理更正或撤銷登錄,逾期仍未辦理者,經壽險公會以書面再次通知後
十五天,則由壽險公會逕予註銷該業務員之登錄。
第 6 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如有需要,得向壽險公會查詢有關業務員參加各年度教育
訓練成績合格紀錄。
業務員如有需要,得向各所屬公司查詢其參加各年度之教育訓練成績合格
紀錄,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第 7 條
業務員應於登錄後每五年,完成第二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並檢
附原登錄證向所屬公司申請換證。所屬公司應於期滿前,依「人身保險業
務員換證申請電腦檔格式」建置電腦檔媒體,檢附該電腦檔媒體送壽險公
會審查。
業務員經審查符合換證規定者,壽險公會應通知所屬公司製發第六年度起
登錄證。
業務員辦理換證後有異動者,其登錄證上「發證日期」欄應填寫原換證日
期。
第 8 條
登錄證應黏貼業務員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一吋半身照片,並記載下列事
項:
一、所屬公司名稱及登錄字號。
二、姓名。
三、性別。
四、所屬公司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
五、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六、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六款之發證日期,於第一年至第五年度登錄證應填寫業務員初次辦
理登錄日期,若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問隔期間在一年
(含)以上者,其發證日期以再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於第六年度起登
錄證應填寫業務員辦理換證日期為其發證日期
第 9 條
業務員未依本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換證者,所屬公司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第 10 條
經紀人公司及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分別由各所
屬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後,依本規範規定並檢附相關電腦檔媒體及列印清冊
,送壽險公會審查。
第 11 條
本辦法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