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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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圖表附件: |
第 1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2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
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
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
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訂定。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
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
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
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
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由各公司
視實際情況訂定);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之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
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
第○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
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
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
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
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
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
歲。
第 3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
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
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4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
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
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 6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
金額須符合○○○○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
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
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
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
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
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 7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
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
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
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
○個月(不低於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
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
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8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
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個資產評價日
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
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個資產評價日
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9 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於○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時)○○○○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扣除。
第 10 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
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買
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
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
後,依○○○○日匯率參考機構之○○○○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
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
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日(不得低於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11 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
第 12 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
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
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
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
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
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保險公司得依實務情況約定其他處理方
式)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日(不
得高於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算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第 13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
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 14 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
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
標的,並於關閉日前○○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日內(不
得高於五日)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日內(不得高
於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
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
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日前
(不得高於三日)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
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
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
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
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 15 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
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
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
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
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
事者。
七、○○○○(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
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
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
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
構通知後○日內(不得高於十日)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 16 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
郵遞方式每○個月(不得高於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 17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保單週年日(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
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不得
晚於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
在申請日○○日(不得高於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
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
不在此限。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保單週年日(不得早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做為年
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
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歲(不得
晚於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日
(不得高於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日(不得低於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
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
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
年金生命表計算每○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
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
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
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
低於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
第 19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
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20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一萬元)
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
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
第 21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
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第 22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
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
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
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
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 23 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 24 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
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
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
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
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 25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
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 26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八十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日(
不得低於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
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
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
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
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 27 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 28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
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
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
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
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
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第 29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 30 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
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
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
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 31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第 32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33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 34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