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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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二、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
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
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七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
保險事故為限。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6.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第一類職業類別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完全失
能,現為萬分之八點一八一)之百分之五十。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
險事故為限。
5.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之數值最高不超過九十。
三、個別被保險人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有效契約以三件且其累計
保險金額以第二點規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人身保險業應依據所屬公會
規定進行相關通報作業並予以檢核。
四、主管機關對人身保險業辦理承保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之
小額終老保險業務績效優良者,得給予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