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
圖表附件: |
第 1 條
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
法令遵循課程)。
法令遵循課程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製作,
以數位課程為主,透過線上學習並應測驗合格。
法令遵循課程製作完成應由保發中心交給壽險公會。
人身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壽險公司向壽險公會申請提供法令遵循課程;或
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
下簡稱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所屬公司向壽險公會申請提
供法令遵循課程;或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人身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財產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參加第四
、五項之單位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
有關依第四、五項規定向壽險公會申請提供法令遵循課程,應遵守相關作
業規範如附件 1。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
初階行銷技巧、風險選擇與實務、社會保險、生活設計與壽險、壽險生涯
規劃、基本保險法規、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道
德規範計 9 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年至第 5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
保險法令及相關法規、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風險管理與案例解析、
電腦與媒體運用、工作管理與客戶經營、保險與稅務規劃、退休規劃與年
金市場、投資規劃與理財工具、投資型保險商品、進階行銷技巧、商品介
紹計 12 種課程。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之業務員銷售
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相關課程、業務品質課程、基金相關課程,並加強業
務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不當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觀念。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其課程之時數、方式及測驗內
容由所屬公司自訂之。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 6 小時
。
前項之法令遵循課程計 24 單元,每單元以 30 分鐘為原則,人身保險業
務員應完成其中 12 單元 6 小時數位學習並測驗合格(每單元測驗合格
分數為 100 分)。
第 5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
練至少 24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業務員
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必修課程中「
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至第 5 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 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第 6 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
起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及課後測驗,測驗合格者,由所
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該課程訓練時數每 3 年完成 6 小時,其中
法規時數至少 2 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
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
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第 6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依附件 2
填具教育訓練計畫表函報壽險公會彙總。
各壽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壽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壽險公會召開教育訓練研究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
管機制。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
同業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壽險公司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壽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
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
統」。
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
第 8 條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人身保險業務員由各壽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
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
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績效,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際察
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各公司就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教育訓練計畫表自評執行情形外,並應
將函報壽險公會之教育訓練計畫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
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情形,應由所屬公司
之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控管辦法辦理。
第 9 條
本要點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