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商品審查暫行作業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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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
本作業細則依「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
行原則」訂定之。
當新冠肺炎疫情警戒升級達第三級(含)以上時,為降低商品送審等相關
作業無法符合法令規範之影響,提供本作業細則做為各會員公司針對商品
送審相關作業之暫行原則,並得以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惟與客戶權益相
關,如:保險商品資料庫、資訊公開等,仍依循現行法令規範揭露。
一、送審文件之簽署人員簽署問題
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得個別以電子郵件、掃描紙本文件或其
他方式提供經本人確認無誤之聲明內容,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
傳真掃描或其他方式回覆公司,後續公司彙整所有簽署人員聲明內容
至一份檔案,一併燒錄至光碟。
前項簽署人員包含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六大類簽署人員、
風險控管人員、送審部門主管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
二、審查程序
(一)核准制
已進行審查作業之核准制商品,就審查委員所提之審查意見,得先
以電子公文回覆主管機關(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料)
。待疫情警戒標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依現行法令規範,檢
附相關文件送交至主管機關。
(二)備查制
1.於商品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得先以電子公文通知主管機關指
定機構(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料),待疫情警戒標
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光碟檢附資料送
交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2.針對備查制保險商品之抽查審查意見,於來函要求期限內,得先
以電子公文回覆主管機關(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料
)。待疫情警戒標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檢附相關文件送
交至主管機關。
三、保險商品資料庫
(一)核准或備查制
於商品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得先以電子公文通知主管機關指定
機構(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料或電子郵件提供指定窗
口),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依現行規範揭露,以提供民眾查詢,待疫
情警戒標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
件,依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
(二)逕行修正
於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得先以電子公文通
知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料或電子
郵件提供指定窗口),待疫情警戒標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四
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
料庫。
四、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
依循現行規範辦理(商品送審當日完成資料上傳)。
五、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相關事項仍應依循現行法令規範辦理(於事實
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以保障客戶權益。
六、人身保險業資訊公開網站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相關事項仍應依循現行法令規範辦理(於事實
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以保障客戶權益。
七、人身保險商品預警指標填報作業
依循現行各預警指標報送期限上傳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人
身保險商品預警指標申報系統」。
八、上述內容如採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文件,會員公司得以寄件備份或讀取
回條或收件人信箱已滿之回函訊息等方式留存紀錄,以作為文件送達
日期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