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
第 一 章、總則
一、本指引係提供保險業依據「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
規範」執行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 ORSA) 作業之依據。
第 二 章、執行過程及結果
二、保險業 ORSA 機制應以接軌 IFRS17 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為目標,
檢視經營目標、投資及業務計畫,並調整資產負債及商品策略,及評
估評價方式或風險評估方法改變對風險管理及未來清償能力之影響;
如有額外之資本需求,應及早執行相關資本規劃,並定期呈報董事會
,以追蹤辦理情形順利接軌。
三、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具體說明執行 ORSA 評估過程及其結果於公司
決策上之運用情形,包括前一年執行風險管理及清償能力等重大結果
,如風險胃納或主要風險限額監控結果有超限者,應說明處理情形。
四、保險業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評估風險管理機制及清償能力之健全程度
,其評估期間應與營業計畫採用之期間一致;保險業應考量資產規模
、業務性質及資本適足率等執行長期之經營和資本管理評估,例如三
至五年,以掌握長期財務風險。
五、保險業應確保 ORSA 報告採用假設之允當性及合理性,並應執行前一
年度預估數與實際數之回溯比較,及前後年度預估數之比較,如有重
大差異,應具體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因應措施。
第 三 章、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六、保險業應評估公司資產負債組合及暴險狀況之風險,並應說明評估期
間重大投資規劃與業務計畫,及影響該計畫之重大且攸關之外部因素
與其相對應之因應措施。
第 四 章、風險胃納
七、保險業應依評估年度經營策略及財務目標,考量業務成長、風險與報
酬等因素訂定至少 2 項風險胃納測度,其中應至少包含 1 項為法
定資本標準以外之風險胃納測度。
八、保險業應選擇有助於公司風險管理之風險胃納測度指標,且該指標應
使公司有充分時間與能力因應可能衝擊影響,確保清償能力符合法定
資本標準。
九、保險業設定之風險胃納測度,應確認與前期具一致性,如有變更,應
說明變更原因及合理性。
十、保險業應具體說明風險胃納測度運用於公司日常監控情形及為維持所
訂之風險胃納測度標準之相關措施。
十一、保險業應定期追蹤風險胃納指標之執行情形,如有逾限者,應提出
相關因應措施。
第 五 章、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暴險狀況
十二、保險業應考量未來經營、投資及業務計畫與外部市場環境,執行採
前瞻性風險辨識及評估,並訂定相關因應策略,涵蓋之風險類別應
包含但不限於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等衡量之風
險面向,以及相關攸關之可量化及不可量化風險。
十三、保險業如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執行風險暴險評估,應於 ORSA 報
告說明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衡量公司風險暴險之合宜性及代表性
,並應持續定期檢討,以確保其合適性。
十四、保險業應持續強化辨識氣候變遷風險之來源與型態,並執行適當氣
候變遷風險管理相關因應方式,並於 ORSA 報告具體說明,內容至
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可能影響程度,包含實體風險
、轉型風險及責任風險等對公司資產負債面、或營運、投資及公
司治理等面向之影響評估,評估方式包含透過對氣候變遷風險事
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所產生之負面衝擊程度之質化或量化分析等
,以掌握氣候變遷風險對公司之可能影響。
(二)進行適當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之相關因應方式,包括遭遇到的困難
、限制、挑戰及因應對策。
(三)執行氣候變遷之內部流程,如執行及參與單位、評估方法與程序
、因應策略、核決層級,以及其他重要流程等。
(四)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續辦理事項。
第 六 章、壓力測試
十五、保險業應進行與風險辨識連結之前瞻性壓力測試評估,以確實瞭解
財務業務結構可能面臨之弱點,並據以擬定因應措施。
十六、保險業進行之壓力測試情境應以適合公司經營目標及投資與業務計
畫訂定,以確實監控極端情境之各項風險及其影響程度,並得評估
考量採取合理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含停損等機制)之執行結果及
其相關可行資本規劃。
十七、保險業進行之反向壓力測試情境應至少包括發生資本不足或其他經
營危機等情境,以確實瞭解公司風險管理機制之完整性及適切性。
第 七 章、資本適足評估
十八、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如採法定資本標準模型時,除依法定資本標準
要求計算所需資本數額外,應評估符合公司風險胃納下之所需資本
。
十九、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時,應考量壓力測試各情境結果,如有資本缺
口,但評估無須增資,應說明原因,以確保公司在執行資本評估時
已考量市場之不利因素。
二十、保險業如有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資本要求、風險胃納設定之虞
、或面臨重大事件之情事,應於 ORSA 報告中說明,及提出具體因
應改善措施,並於後續年度說明追蹤辦理情形。
二十一、保險業應考量資產規模或業務性質,發展經濟資本模型,以適切
合理反映公司資本需求與風險資本概廓,如已建置者,應於
ORSA 報告說明模型假設及方法。
第 八 章、風險回應與監控
二十二、保險業應依清償能力評估結果,適時檢視調整風險管理機制及限
額,並應定期監控,以確保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動下維持資本適足
。
第 九 章、其他
二十三、公司應留存相關工作底稿,前述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一)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之擬定;
(三)風險辨識過程及主要暴險決定方式;
(四)壓力測試因子及參數之選擇;
(五)增資之評估。
二十四、保險業提送 ORSA 報告,應檢附 ORSA 報告重點項目及自我檢查
表(指定附表 1~3) 。另前一年度有進行晤談者,應檢附指定
附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