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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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圖表附件: |
一、本遵循事項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應本於最大誠信原則,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交
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任何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必須為最新且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
公平表達,並不得有引人錯誤、隱瞞之情事。
(三)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達、力求白話,必要時得附註英文;涉
及專有名詞時,並須加註解釋。
(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俾便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
收完整訊息。
(五)銷售文件中有關警語、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給付之條件
,其字體大小應至少與其他部分相同,並以鮮明字體(如粗體、斜
體、劃線、黑體、對比色或其他顯著方式)印刷。
(六)銷售文件不得載明免所得稅、免遺產稅或可節稅等相關文字。
(七)對六十五歲以上或為身心障礙者之客戶,應提供有利其閱讀銷售文
件之友善措施。
保險業應於銷售文件中以鮮明字體顯著標示下列內容,俾利保戶充分
瞭解:
(一)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
安定基金之保障。
三、本遵循事項所稱銷售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保險商品說明書。
(二)保險商品簡介。
(三)建議書。
前項所稱銷售文件應經保險公司審查通過並建檔備查。
第一項銷售文件及與保險契約內容,不得有相互牴觸或誤導消費者之
情事。
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封面。
(二)封裡內頁。
(三)保險公司基本資料。
(四)保險計畫詳細說明。
(五)投資風險警語揭露。
(六)費用揭露。
(七)投資標的揭露。
(八)保單價值通知。
(九)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
(十)重要保單條款摘要及其附件、附表。
(十一)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保險公司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其商品說明書除應依前項
規定揭露外,並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辦理;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商品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
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
令文號及日期。
(三)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書發行年月。
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封裡內頁,應記載「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
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等相關文字。
七、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公司基本資料,應於封底載明保險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定
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少
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限
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
)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
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
,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的並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依合理之預期報酬率舉例,並分別
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條件之保本、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則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之
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
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
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四種不同數
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
則應至少包括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
參考(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並應參
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
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四)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未
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額中
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及依四種報酬率(例如:
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以範例方式顯示保戶在
不同年度解約者,可獲得之解約金。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
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
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投資標
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
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
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
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
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
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
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理貨
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
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工具之性質、
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
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
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
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
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
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十、保險商品說明書之費用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費用應分項表列,並應表列要保人所有之應付予保險公司之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
費用等。上述各種費用應以表列方式摘要列出計畫所收取之所有費
用(詳參附表一及附表二),另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依投資型保
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之投資標的所投資子
標的淨值之經理費及保管費,應舉例說明計算及收取方式(詳參附
表三),以便要保人得以迅速瞭解整個費用項目及內容。如果費用
得變動,應揭露費用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
(二)第一保單年度前置費用達基本(或目標)保險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應舉例說明該費用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三)費用改變之通知期限由保險公司訂明,並至少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若屬對保戶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四)自連結結構型商品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揭露收取費率之範圍,並於收取後告知要保人確實之費率及年化
費率,其收取上限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或自律規範辦理。
(五)自連結共同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
於銷售前告知要保人,其相關規定應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所訂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
(六)自連結非屬前二款之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應於銷售前將收取費率範圍告知要保人。
(七)連結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之投
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該投資標的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應列示該子標的應負擔之經理費、保管
費、分銷費及其他費用之費用率(詳參附表四)。
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
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
(一)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項
之規範,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
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
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
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風險
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交付投
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內容,妥為揭露
。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揭露其
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 )者,至少應包
括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揭露其在
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
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之發行機構中文產
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
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 )名稱及其信用
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
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
),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投資標的滿期
報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 )及參與率(
P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風險(含
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並應記載:「
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
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
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
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金
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
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
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
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項
目辦理。
(九)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
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載明下列
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
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收益
分配來源、近十二個月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分配
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及收益分
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明收
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分配
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甚至
可能相對降低。
7.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貨幣
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
比率及避險策略。
(2)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交
易對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周知。
(3)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
、法律風險等),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
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
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4)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
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資人遭受
損失之處理方式。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處理
方式。
(6)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文
字。
十二、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單價值通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
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
外,每季應至少一次。
(二)平時應提供保戶查詢之管道,其方式由保險公司載明並揭露。
十三、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期限,應於說明書第一
頁載明係自保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
十四、保險商品說明書揭露重要保單條款摘要,應載明停效、復效之條件
、不保事項、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費用結構、投資標的轉換
、保單分紅、解約費用等,及其附件、附表。
十五、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載明本公司及負責人簽章及其簽章之年月日。
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項或
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給付
之條件(如無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
益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
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用、其他
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
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
十六之一、建議書揭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之試算,應以表列方式清
楚明列投保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及實際用於投資之保費金額,並
明列在不同投資報酬率假設下,未來各保險年度每年將收取之
費用、期末保單帳戶價值、身故保險金及解約金。前揭應揭露
之費用,至少應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前項投資報酬率假設,應依第八點第三款所定投資報酬率舉例
原則辦理。
保險業就保戶申請投保本商品後經加費承保者,應按加費後之
費率重新出具建議書,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並對保戶
充分說明對其權益之相關影響。
十七、解約金申請書應揭露提示要保人:「提前或部分解約將可能蒙受損
失」等相關文字及說明。
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
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位價
值之影響。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款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
附帶報告下列事項:
1.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
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
動之詳情。
2.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
式辦理者,應另揭露下列事項之查詢路徑:
(1)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該投
資標的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之子標的淨值之經
理費及保管費之費用率。
(2)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包括「
含資產撥回」及「不含資產撥回」)及其計算方式。
(3)近十二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
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
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
、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等事項
,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
十九、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
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載明本遵循事項第九點有關避險風險警語揭露規定之文字。
(三)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四)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
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
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
」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
應與要保書一致。
二十、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
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
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
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二十之一、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
式辦理者,保險公司每月於網站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目前資產規模。
(二)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包括「
含資產撥回」及「不含資產撥回」),前述投資績效計算公
式如下:
1.含資產撥回投資績效=(期末單位淨值-期初單位淨值+
期間累計每單位資產撥回金額)/期初單位淨值。
2.不含資產撥回投資績效=(期末單位淨值-期初單位淨值
)/期初單位淨值。
二十一、保險業應將本遵循事項內容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二)款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