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條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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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
一 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如
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生存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保險。
(二) 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送險單位之名稱,若為附加險
,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
準名稱前 (後) 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如有不適用第一、二項標準者,應於申請財政部核定時
敘明理由,並經核備或核准後使用。
三 本要點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人身保險業為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指定符合下列規定,並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於人
身保險商品報部聲明書中簽署負責之人員:
(一) 依據法令規定取得人身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
身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之核保人員。
(二) 依據法令規定取得人身保險理賠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
身保險理賠償業務三年以上之理賠人員。
(三) 報經財政部核准之精算人員。
(四) 保全相關部門負責人,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保全業務三年
以上之保全人員。
(五) 法律系畢業,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業務三年以上之法務人
員。
四 採備方式辦理之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業得逕行簽單銷售。但應於
簽單後十五日內檢附第七點所列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備查。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商品如下:
(一) 個人保險:
1 人壽保險: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生存險及死亡險。
2 傷害保險:依據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
款所設計之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二) 團體保險:
1 人壽保險:一年期定期人壽保險。
2 傷害保險:依據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傷害保險。
(三) 個人保險分別依前述 1、2 款商品搭配組合設計者。
(四) 各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之政策性保險
。其據以提存之各種責任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團體保險
費率標準」辦理。
五 採核備方式辦理之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業應報財政部核備,始得
簽單銷售。財政部於收受其申請文件翌日起算十五個工作日後,未函
復補正或核定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視為准予核備。
經財政部依前項規定函復補正者,其十五個工作日期間自財政部收受
送審單位補正文件之翌日起重新起算。
採核備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如下:
(一) 個人人壽保險: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所設計之生死合險。
(二) 保險期間一年且增加保障的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
依成本計提各種責任準備金者。
(三) 個人年金保險:依據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
證給付)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所設計之個人年金保險。
六 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人身保險商品,人身保險業應報財政部核准,始得
簽單銷售,財政部自收件之翌日起算九十個工作日內核覆。
七 人身保險商品依第四點、第五點送財政部備查、核備時應檢附下列文
件各乙份;依第六點送財政部核准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
(一)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 (詳附表一)
(二) 人身保險商品報部聲明書。 (詳附表二)
(三) 保單契約條款 (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
(四) 要保書。
(五)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 (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
(六) 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
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
完整資料,供財政部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
(七)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內容須經負責人或經其授權之代表人簽
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表四) 。
(八) 其他依送審商品特性,經財政部要求送審單位提供之其他相關資料
。
附件一: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之內容包含下列項目,其中第十六目至十
八目僅團體險適用,十九目至二十五目僅長期險適用,二十六目至二十七
目為短期險適用之。
1 險種及名稱。
2 繳費期間及方法。
3 保險期間。
4 給付內容及條件。
5 投保年齡限制。
6 投保金額限制。
7 附約附加之限制。
8 預定危險發生率 (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須附影印本及國外資料
之中文翻譯摘要) 。
9 預定利率。
10 預定附加費用率 (如有集體彙繳及高保額差別費率,應予分列) 。
11 純保費計算公式。
12 總保費計算公式。
13 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
14 賠款準備金計算公式。
15 總保險費率表及集體彙繳總保費率表 (均須區分純保費及附加費用)
。
16 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
17 團體保費調整計算公式。
18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
19 保單紅利分配公式。
20 解約金計算公式。
21 契約變更 (繳清或展期保險) 計算公式。
22 提存責任準備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公式 (含修正制度及計算公式
) 。
23 責任準備金表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表。
24 解約金表。
25 繳清保險保額表或展期保險期間表及生存給付表。
26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
27 短期費率表。
28 經驗統計表格 (健康險檢附之) 。
29 送審單位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 (健康險檢附之) 。
前項所指責任準備金表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表、解約金表、繳清保險保額表
、展期保險期間表及生存給付表,以五歲、三十五歲、六十五歲為代表年
齡檢送 (前五年度為全部資料,以後每三年或五年為間隔方式列示) 。
附件二:
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等之內容應包含下列
項目:
(一) 各項假設:
1 預期固定費用 (須區分初年度及續年度) 。
2 預期變動費用 (須區分初年度及續年度) 。
3 預期危險發生率。
4 預期解約率或脫退率。
5 預期投資報酬率。
6 各年度稅後淨利 (損) 之貼現率。
(二) 各項稅捐。
(三) 各項責任準備金。
1 責任準備金。
2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一年期 (含) 以下保險適用之) 。
3 特別準備金。
4 其他準備金。
(四) 以現金給付之保單紅利 (含財政部核定的應分配保單紅利及依保險
契約約定公司應給付予保戶之其他保單紅利) 。
(五) 利潤指標。
1 預測期間淨利 (損) 貼現值對保費貼現值之比率。
2 預測期間淨利 (損) 貼現值第一年保費收入之比率。
3 預測期間各年淨利 (損) 累計值。
前項分析至少應包含男、女性、五個代表年齡、三種繳費期間、二個預測
期間,並應分別就三種預期投資報酬率 (包括:預期最高、預期最具可能
性、及預期最低投資報酬率) 作比較分析。
附表一
┌──────────────────────────────┐
│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 │
│ (□採備查方式 □採核備方式 □採核准方式) │
│ │
│商品名稱: │
│報部日期: 年 月 日 連絡人: │
│預定上市日期: 年 月 日 連絡人電話: │
│ │
│本保險商品之給付項目包含: │
│ │
│ 個人險 □1 壽險 □2 傷害險 □3 健康險 □4 年金險 │
│ □5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團體險 □1 壽險 □2 傷害險 □3 健康險 □4 年金險 │
│ □5 政策性保險 │
│ □6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本險之設計是 1.□自行設計 │
│ 2.□參考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 │
│ 3.□參考他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 │
│ 4.□除費率外與________________相同或大致相同 │
│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本公司目前已有類似商品,商品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其差異為│
│ (請敘明是否對保戶較為有利) │
│ ────────────────────────。本險上市│
│ 本險上市後舊商品將 (如何處理) │
│ ───────────────────。│
├──────┬───────────────────────┤
│其他說明事項│ │
└──────┴───────────────────────┘
附表二
○○○人壽保險公司 (局) 保險商品報部聲明書
(□採備查方式 □採核備方式 □採核准方式)
商品名稱:
報部日期: 年 月 日 連絡人:
預定上市日期: 年 月 日 連絡人電話:
┌─┬───┬─┬───┬────────────┬─────┐
│保│ │條│條 款│聲 明│ 簽署人 │
│險│ │ │ ├──┬─────────┼─────┤
│單│ │ │ │本條│雖非示範條款但已符│姓名 職級│
│條│ │ │ │款同│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款│ │ │ │示範│並已符合人身保險商│ │
│部│ │ │ │條款│品應注意事項,亦無│ │
│分│ │次│名 稱│ │重大缺失事項 │ │
└─┼─┬─┼─┼───┼──┼─────────┼─────┤
│ │核│ │ │ │ │ │
│第│保│ │ │ │ │ │
│一│類│ │ │ │ │ │
│類│條│ │ │ │ │ │
│ │款│ │ │ │ │ │
├─┼─┼─┼───┼──┼─────────┼─────┤
│ │理│ │ │ │ │ │
│第│賠│ │ │ │ │ │
│二│類│ │ │ │ │ │
│類│條│ │ │ │ │ │
│ │款│ │ │ │ │ │
├─┼─┼─┼───┼──┼─────────┼─────┤
│ │精│ │ │ │ │ │
│第│算│ │ │ │ │ │
│三│類│ │ │ │ │ │
│類│條│ │ │ │ │ │
│ │款│ │ │ │ │ │
├─┼─┼─┼───┼──┼─────────┼─────┤
│ │保│ │ │ │ │ │
│第│全│ │ │ │ │ │
│四│類│ │ │ │ │ │
│類│條│ │ │ │ │ │
│ │款│ │ │ │ │ │
├─┼─┼─┼───┼──┼─────────┼─────┤
│ │法│ │ │ │ │ │
│第│務│ │ │ │ │ │
│五│類│ │ │ │ │ │
│類│條│ │ │ │ │ │
│ │款│ │ │ │ │ │
├─┼─┼─┼───┼──┼─────────┼─────┤
│ │其│ │ │ │ │ │
│第│ │ │ │ │ │ │
│六│ │ │ │ │ │ │
│類│ │ │ │ │ │ │
│ │他│ │ │ │ │ │
└─┴─┴─┴───┴──┴─────────┴─────┘
附表三
┌──────────────────────────────┐
│ 人 身 保 險 商 品 │
│ 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
│ │
│商品名稱: │
│報部日期: │
│ │
│一 評估意見 │
│ │
│二 聲明事項 │
│ (1) 本險之計算說明書中所列之計算公式及計算費率所採用之基礎│
│ ,均已與本險條款相符,且已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人身保險商│
│ 品應注意事項,亦無財政部公布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並已盡專業義務及充分考慮保險暨精算原理。 │
│ (2) 本險之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保險保額、展期│
│ 保險期間等各項精算數據,確實經過檢核無誤,且與保險費比│
│ 較尚屬合理。 │
│ (3) 本險於銷售後,若發現錯誤,將以有利保戶之原則處理,並追│
│ 溯生效。 │
│ (4) 本險已依附件A所列各項假設對下列檢測範圍完成相關分析 │
│ (□商品利潤分析 □資產額份分析 □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
│ ) ,且分析結果尚無異常。 │
│ 1 性 別:____________________ │
│ 2 代表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 │
│ 3 繳費期間:____________________ │
│ 4 預測期間: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三 本險精算假設與本公司實際經驗之比較說明如附件B。 │
│ │
│ │
│ │
│ 簽署人:______________│
│ │
│ 年 月 日│
└──────────────────────────────┘
(法源資訊編:附表四請參閱財政部 89.12.30 (89) 台財保字第 08907
51453 號函之公文)
八 人身保險商品依第五點、第六點報財政部核備、核准者,如變更下列
內容時,應檢具聲明書 (如附表五) 及相關文件事先報財政部核備。
財政部未於收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函覆不同意者,視為准予核備。但
經財政部要求補具資料或說明者,十五個工作日期間重新起算。
(一) 保險期間變更。
(二) 繳費期間變更 (可修改附加費用率) 。
(三) 繳費方法變更 (可修改附加費用率) 。
(四) 投保年齡限制變更。
(五) 投保金額限制的變更。
(六) 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七) 因法令變更所做之變更。
(八) 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變更。
(九) 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劃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以利於保戶選擇之
增加 (可修改附加費用率) 。
(十) 附加費用率調降;但變動幅度不大於原附加費用之百分之十五者。
(十一) 因組合銷售人身保險需降低附加費用率。但原個別每一保險單之
降幅不得超過原附加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且調降總和不得超過該
組合原個別附加費用之和之百分之十五。
人身保險商品變更內容非屬前項各目,或經財政部認定屬重大變更,
或組合商品中有須採核准制者,應依本要點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簽
單。
附表五
□內容部分變更
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組合
一、 二、
一 商品名稱:
三、 四、
二 報部備查、核備 一、 二、 報部備查、核備 一、 二、
之公司文號或本:
部核准文號 三、 四、 或本部核准日期 三、 四、
三 部分變更明細表:
┌─────┬───────┬───────┬──────┐
│項 目│ 變更前內容 │ 變更後內容 │說 明│
├─────┼───────┼───────┼──────┤
│ │ │ │ │
└─────┴───────┴───────┴──────┘
四 組合明細表 (附件:調整後總保險費率表)
┌─────┬─────┬──────┬───────┬─┐
│組合之險種│原附加費用│附加費用調降│組合後附加費用│說│
│名稱 │率% │幅度% │總調降幅度%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分變更 除明細表所列項目外,均未變更原險種之其他
前項:
□ 組合 任何內容,且依相關規定辦理,特此聲明。
此致
財政部保險司
聲明人:姓名:
職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九 依第五點及第六點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件
:
(一) 財政部依當時社會經濟狀況認為不宜銷售者。
(二)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三) 未經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四) 檢附之資料及格式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人身保險業每年度送審保險商品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並經財政部退件達三次以上者,財政部得限制相關簽署人員之簽署
資格,或限制其商品送審方式。
十 人身保險業對所送之保險商品應由各相關權責人員,本其職責及專業
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於保險商品報部聲明書中簽署,確認所送商品
條款同示範條款,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亦
無財政部公布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前項所稱各相關權責人員指相關部門之核保、理賠、精算、保全、法
務人員。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重大缺失事項,由財政部審酌公
布之。
十一 人身保險業經報部備查、核備或核准之商品於銷售時,應將下列資
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並於銷售前確實檢
視:
(一) 財政部之核准文號及日期、送審單位報財政部備查或核備之文號
及日期。
(二) 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三) 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及
財政部之核准文號、送審單位報財政部備查或核備之文號。
(四) 免費申訴電話。
人身保險業經報部備查、核備或核准之商品應於銷售前,檢附下列
文件各乙份分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建檔:
(一) 保險單條款樣本。
(二) 要保書。
(三) 費率表。
(四) 所送文件與送審內容相符之聲明。
人身保險商品簡介均需經送審單位核准方能使用,其如有違反法令
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送審單位應負全部責任。
十二 人身保險商品經核備或核准後,如發現送審內容有重大錯誤、聲明
不實或違反法令之情形,財政部除得為限期改正、限制相關簽署人
員之簽署資格或停售商品之處分外,並得暫停審查其商品或限制其
可採備查方式之商品範圍;其因電腦作業或相關配合措施錯誤等內
部控制制度不當者亦同。
前項情事致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者,送審單位應依
法負責賠償之責。
十三 人身保險商品經財政部核備或核准後六個月內未簽單銷售,應報財
政部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於六個月期
限屆滿前二週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一次為限。
已簽單銷售之保險商品擬自行停止銷售者,應將擬停止銷售日期事
先報財政部註銷其核准文號或核備文號並公告之 (公告方式含網際
網路) ,否則視為未停售。
十四 為落實簽署人員責任,提昇人身保險業商品設計品質,財政部得對
其保險商品之品質評等,以為審查作業之參考,必要時並得公告評
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