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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1 條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37-1 條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 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 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