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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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35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
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
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
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
務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