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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 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 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品相關文件及其電 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並提供予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建 置保險商品資料庫。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及其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 ,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二、保險單條款。 三、要保書。 四、費率表;無費率表者,應提供費率說明。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五、總經理或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