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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 第 1 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其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準用第十五條、第 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人身保險業變更前項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