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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其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準用第十五條、第 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人身保險業變更前項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