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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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15-1 條
十五之一、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
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保險公司
財務健全。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應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率),不得以費用
(率)上限方式列示。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
並說明其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