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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15-1 條
十五之一、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 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保險公司 財務健全。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應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率),不得以費用 (率)上限方式列示。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 並說明其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