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第 9 條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
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壽險公司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壽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
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
統」。
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