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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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左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
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
四、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