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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 107 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 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