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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 5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 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代表人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 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 列各款情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或 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 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 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保險業預定負責人應符合保險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條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預定負責人應分別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