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 5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
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代表人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
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
列各款情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或
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
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
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保險業預定負責人應符合保險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條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預定負責人應分別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